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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2026-08-26 08:00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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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2026年08月26日 08:00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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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蒲晓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要进一步压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专门予以规制。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在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向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三是在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七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损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部门提出,金融监管既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为便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议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责任编辑:杨淼)